财税顾问(财税政策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 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 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 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 经营、 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 使其享受到 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 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 人员”)。顾问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 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 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财税顾问,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 甲方不同意乙方 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 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服务期限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 自动延长(续聘)1 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五条财税顾问费 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工作日支付。(2)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 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人民 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 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 料的费用);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七条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财税顾问,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第九条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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