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县城的某制药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8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3060万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20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6月将一批自产药品分配给股东,该药品的成本为3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该公司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2)11月份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药品,该药品成本10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300万元;协议约定的发货时间为2021年1月常年财务顾问费税前列支,截至2020年年底未发货。该公司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未缴纳。
(3)当年转让一项成本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4)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80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5)发生广告费支出4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
(6)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60万元。
(7)投入研发支出1000万元研发新药品工艺,其中600万元形成了无形资产,2020年5月1日取得专利证书并正式投入使用,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10年,当年未摊销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400万元已计入费用中扣除。
(8)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9)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购置价为216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当年对该设备计提折旧18万元。
(10)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3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制药公司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常年财务顾问费税前列支,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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