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程序
①选择保荐人及其他专业顾问
②筹备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③境内主管审批(涉及到的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局、国资委)
④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⑤上市预备(预备推广资料等)
⑥联交所上市部审阅申请
⑦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
⑧路演
⑨招股
⑩上市
二、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一)主板上市的要求
1)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香港上市流程,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盈利的要求。
3)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4)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5)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低可降低为1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10)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11)股东人数:于上市时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二)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香港上市流程,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5)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香港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9)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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